三、判断并改错
1、税收保全措施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之内。( )
4、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货物。( )
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6、税务机关扣押临时经营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务机关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7、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可以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
8、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
9、根据《征管法》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使。( )
10、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
1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全部商品。( )
12、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及其扶养家属的住房和用品。( )
13、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4、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15、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6、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17、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
18、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19、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
20、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2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22、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各种行政处罚。( )
23、法律法规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24、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
25、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在规定职权范围。( )
26、行政机关因当事人申辩可加重处罚。( )
27、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权益的,可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
28、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
29、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
30、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
31、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或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不能适用税收保全措施。( )
32、适用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责令限期交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断后。( )
33、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但不含单位。( )
34、行为人只要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行为的就构成抗税罪。( )
35、单位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
36、除具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事业单位外,自然人和没有出口退税权的单位也可以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
37、对纳税人未经处理的多次偷税行为,可分别计算其偷税额。( )
3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证填写。( )
39、单位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
40、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出售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
41、对已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税务机关可一律先处罚,后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4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偷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
43、对纳税违反账薄管理规定造成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只对偷税行为处罚。( )
44、国务院予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
45、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 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过关网
46、税务机关应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7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
47、税务行政复议是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的。( )
48、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实行一级复议制,由上级税务机关管辖,某当事人因县税务机关的加收罚款行为、而引起的税务行政复议管辖应由地区国税局管辖。( )
49、行政诉讼是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50、对税务机关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不符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可超过60日。( )
51、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制度,经申请人提出要求,也不能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不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52、没有及时足额缴纳或解缴税款的当事人,又不提供担保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不服复议决定,还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
53、税务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应当停止执行。( )
54、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
55、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税务机关享有起诉权,又有应诉权。( )
56、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 )
57、银行在协助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时,所发生的争议应以税务机关和银行部门为共同被告。( )
58、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是被告。( )
59、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被视同为法规。( )
60、税务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中撤销判决是指全部撤销。( )
61、税务行政赔偿中损害事实部分的举证责任由税务机关承担。( )
62、在共同税务职务行为侵害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有权向其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全部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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