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法律知识之税收业务试题3(含答案)

  • 2007-12-19
  • 过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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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5:2001年5月王某开办了一电器修理部,并在区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在区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2001年6月正式开业。7月24日,区国税局直属税务所进行例行检查,发现王某发票存在缺少存根联、存根联被涂改等情形,于是扣留发票带回税务所进一步检查。7月28日,该税务所根据其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做出处理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王某不服,以发票存根联被其儿子撕毁、乱画、但并未偷税为由,8月4日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市国税局接到其递交的复议申请后,认为税务所有执法权,因此,应由其直接的上一级国税局受理复议。8月10日市国税局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市国税局接到复议申请后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2.若你是复议机关,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做出复议决定?

  答案:1.市国税局的处理不合法。(1)应在接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市国税局的审查期限超过法律规定时间;
  (2)税务所属于区国税局的派出机构。虽然对于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复议,但对于符合复议法规定,应予受理而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哪个复议机关提出。市国税局未履行告知义务。
   2.(1)税务所只有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所以罚款3000元的处理决定不合法,应予以撤销。同时,责令该税务所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本案中,税务所的处罚依据即该税务所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显然不合法,复议机关应在30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案例6:某化工厂因隐瞒销售收入偷逃税款,被区税务局检查发现,欲对其做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在处罚之前,税务局告知该厂有权要求听证。3日后,该厂未提出听证要求,5日后接到税务局要求参加听证会的通知,该厂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主持人当场做出了罚款3万元的决定,并向该厂收取了500元的听证费。请指出本案中存在的错误。

  答:(1)没有当事人的申请不能强行听证;
  (2)听证主持人无权做出处罚决定;
  (3)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案例7:a县国税局派出本局稽查人员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给本县某食品厂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签收履行检查任务,王某和孙某于2001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根据局要求对食品厂2001年1月至9月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实,该厂以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增值税50万元。该县国税局对其作出了补缴增值税50万元并加收滞纳金5万元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罚款25万元的税务处罚决定。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16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税款和滞纳金,但对罚款过重提出异议却并不要求听证。该局执行人员田某于本月20日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厂并签收,该厂仍以罚款过重为理由未在规定的15天期限内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县国税局于2001年11月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食品厂实施了强制执行罚款的措施,书面通知该厂的开户银行直接从其存款中扣缴25万元罚款入库。
  请分析: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该县国税局在执法程序上有误,其错误有五点:
   1. 王某和孙某履行纳税检查时,只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根据新《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税务检查证,未做到证、书并用;
   2.被检查人对罚款过重有异议,尽管不要求听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国税发[1996]190号《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本案执法人员未制作相应笔录;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强制执行罚款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特殊原因经批准还可延期3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新《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三款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5.被检查人因偷税罚款25万元,含2001年4月30日以前偷税的罚款;而新《征管法》可强制执行罚款的规定只能对2001年5月1日以后偷税行为所处以罚款予以执行,该局直接强制执行25万元罚款与新《征管法》从2001年5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不符。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过关网


  
  案例8:2001年8月8日,某市国税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a厂2001年6月隐瞒应税收入,少计缴增值税22万元。8月10日,市国税局向该厂下达了补缴税款的处理决定和罚款1倍的处罚决定,责令于8月20日之前缴纳。该厂认为处罚过重,提出异议。市国税局重新做出罚款2倍的决定。到8月20日,该厂只缴纳税款,而拒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市国税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请分析:市国税局的执法行为是否妥当。

  参考答案:不当。
   1.税款未加征滞纳金;
   2. 市国税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以及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市国税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未履行告知义务。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应为无效处罚;
   3.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该局以被检查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罚款错误。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定的申请复议期限为60日,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3个月。提起复议和诉讼期限未满。征管法指的“逾期”不是规定的罚款缴库期,而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案例9:某私营工业企业,生产润滑油,于2000年4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于同年4月20日擅自伪造税务登记件达一年半之久,同年5月10日开始生产产品。经群众举报,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其进行了纳税检查。经查实,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实,而且未按规定设置账簿,帐目混乱、帐证不全、拒不配合检查。自2000年5月至2001年10月末共销售润滑油600桶,实现销售收入(含税价)150万元,并开具使用非法购买的伪造普通发票75份。
   请问,我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本案应作出如何处理?

   答:应作如下处理:
   1.按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补缴增值税8.49万元;
   2.自偷税次月11日起至签收稽查通知书之日止,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偷税按0.2%计算,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偷税按0.05%计算;
   3.对2000年5月至2001年4月30日所偷税款处五倍以下的罚款;对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10月末所偷税款处50%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对未按规定设置帐簿、帐目混乱、帐证不全、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6.根据新《征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不办理税务登记,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7.对擅自伪造税务登记证件,情节严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8.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该企业非法购买伪造的普通发票75份应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9.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开具使用伪造发票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税款 一倍以下的罚款;
   10.根据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企业偷税涉嫌构成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10:2001年7月4日,某县级国家税务局a集贸税务所了解到辖区内经销新鲜水果的个体工商业户b打算在月末收摊回外地老家,并存在逃避缴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可能。b系定期定额征收业户,依法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税款。7月5日,a税务所向b下达了限7月31日前交纳7月份税款1200元的通知。7月27日,a税务所发现b正联系货车准备将货物运走,于是,当天以该税务所的名义,由所长签发向b下达了扣押文书,由本所税务人员c带两名协税人员,将b价值约1200元的新鲜水果扣押存放在某仓库里。7月31日11时,b到税务所缴纳了7月份税款1200元,并要求税务所返还所扣押的水果,因存放水果的仓库的保管员未在,未能当时返还。8月2日15时,税务所将扣押的水果返还给b。b收到水果后,发现部分水果已经腐烂,损失水果价值约500元。b向税务所提出赔偿请求,税务所以扣押时未开箱查验为由不予受理。请简要说明:
   1、税务所的执法行为有哪些过错?
   2、b应该怎么办?

   参考答案:
   1.税务所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存在以下过错:
   违反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是责令限期缴纳在先,纳税担保居中,税收保全措施在后。该所未要求b提供纳税担保,直接进行扣押货物,违反了法定程序。
   超越法定权限。根据《税收征管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该所向b下达扣押货物文书未经局长批准。
   执法不当。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税务机关执行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本案中只有税务人员c。协税人员不能代替税务人员执法。扣押水果时未对水果进行查验,并由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水果现状进行确认,登记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超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缴款书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该税务所在收到b缴纳税款后52小时才返还扣押商品,违反规定。
   2.根据《国家赔偿法》,b可以向县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转贴于:公务员考试_过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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