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08年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 2007-12-19
  • 过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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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 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 .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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