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前预测:物权法和担保法

  • 200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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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我国现行的几种重要的物权包括:

  ⑴自然资源使用权;

  ⑵土地承包经营权;

  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为30—50年,林地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还可以延长,

  承包期届满的,可以继续承包。

  ⑶建设用地使用权;

  ⑷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一户一宅原则,权利人 不得买卖或者变相变卖宅基地;权利人可以出卖、出租宅基地上的房屋,但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

  ⑸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⑹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我国法律只认可房屋典权。典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典权的目的不是担保,而是利用不动产;

  ②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③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④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我国法律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20年,约定超过的部分无效;

  ⑤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12.相邻关系

  ⑴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应当相互给予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⑵《民法通则》规定的调整相邻关系须遵循的原则:

  ①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②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⑶相邻关系的种类

  ①土地通行和占用关系;

  ②建筑物内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用水与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④修建施工产生的相邻关系;

  ⑤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采光与通风产生的相邻关系。

  13.抵押权

  ⑴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必须登记才能生效。

  抵押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

  ②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③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④抵押权人是以抵押财产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⑵抵押财产——是抵押权的标的或客体。抵押物必须符合2个条件:

  1抵押的财产必须是某项特定财产;

  2抵押财产不得是法律禁止流通的或已被强制执行的财产。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的财产包括:

  a.土地所有权;

  b.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抵押、监管的财产。

  ⑶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的价值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对象是将来发生的债权;

  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③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依赖于确定的基础法律关系;

  ④最高额抵押必须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法律要求办理登记的还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⑤最高额抵押具有担保的最高限额;

  ⑥最高额抵押不得转让;

  ⑦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作担保。

  14.质押权

  ⑴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②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财产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④质权的公示方法。动产质权采取转移占有的方法;权利质权采取到有关部门登记的办法。

  ⑵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的就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动产质权的设立必须有质权人和出质人订立的书面质押合同;

  ②必须有质物的交付;质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特定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或种类物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

  ⑶权利质权——是指法律规定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的质权。我国《担保法》将权利质权分为不同的种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成立要件:

  ①以票据等有价证券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交付权利凭证,质权自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②以可转让的股票设定权利质押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③以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④以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的,除有书面质押合同外,还应向有关的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5.留置权

  ⑴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①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②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③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④留置权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射管内的债权,才可能存在留置权。

  ⑤留置权可以发生两次效力,第一次是在留置产生的时候;第二次是在债务人超过规定期限仍不履行时,留置权人可对留置物优先受偿。

  ⑵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如下:

  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②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③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④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⑤留置必须符合规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⑶留置权的实现程序

  ①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以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2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2个月。

  ②宽限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或变卖留置物,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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