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指导:李祖华谈公考常识判断刑法基本常识(3)

  • 2007-12-19
  • 过关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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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特点1、犯罪构成的法定性;2、 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3、 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4、 犯罪构成的重要性:特点:是法定的;是主客观要件的有面整体;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认定犯罪的惟一法律标准;是罪刑法定主义的产物。作用: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是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依据;是区分重罪与轻罪的依据。
二、犯罪的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下的犯罪成:基本的是指分则性条文就单独的既遂犯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是指总由性条文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加以修正而就共犯、未遂犯等所规定的犯罪构成。2、完结的犯罪构成与待补充的犯罪构成:完结是也叫关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完整地规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构成 。待补充的是指刑法仅规定了部分要件,其它要件需要司法机关适用时进行补充的犯罪构成 。3、单一的犯罪构成和复杂的犯罪构成:单一的是指刑法规定的各个要件均属单一的犯罪构成。复杂的是指刑法规定 的要内容 可供选择或互有重叠的犯罪构成 。
三、犯罪构成要件: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
第二节 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特点:是社会关系;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侵犯指造成了实际侵害事实或造成了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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